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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1040042207號 EN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1月5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28-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核釋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第4項有關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價格之 規定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前開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新股如採下列方式競價拍賣辦理承銷者,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下列向外公開發行價格相同: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4年7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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