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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證商電字第1040008537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4年12月2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第33、34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第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
程序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2月28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51986號函准予照辦。
  • 二、為配合實務作業,修正「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第陸點、二、三、及五,明訂證券經紀商辦理上市及上櫃公司競價拍賣案件相關價款均解交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後續相關款項之解交事宜。
  • 三、證券承銷商辦理競價拍賣案件採代銷方式辦理時,如得標人未履行繳款義務者,承銷商應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3條或第34條規定沒入其保證金,並另洽特定人認購且認購價格不得低於承銷價格。
  • 四、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競價拍賣案件價格形成之合理性,競價拍賣案件之投標保證金及得標價款扣款日,如因天災或其他原因致集中市場未休市,但部分縣(市)停止上班時,證券經紀商及承銷商之採行措施詳如附件2,請配合辦理。
  • 五、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為避免爭議,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及「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等辦法所指「銀行存款」或「款項劃撥銀行帳戶」等之認定範圍包含該投資人之客戶分戶帳戶。

正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商會員總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1-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2-競價拍賣案件相關扣款日遇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但集中市場未休市時之採行措施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民國104年11月16日 (歷史版次)
  1.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辦理承銷時,應於開標日後,辦理下列事項:
    1. 一、第一天:
      1. (一)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
      2. (二)寄發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通知繳款。
      3. (三)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之投標保證金退款日。
    2. 二、第二天:
      1. (一)刊登承銷公告。
      2. (二)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3. (三)公開申購開始日。
    3. 三、第三天: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事宜。
    4. 四、第四天:
      1. (一)得標價款、投標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沒入保證金價款解交日。
      2. (二)公開申購截止日。
      3. (三)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5. 五、第五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事宜。
    6. 六、第六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7. 七、第七天:
      1. (一)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未中籤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2. (二)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3. (三)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寄發各中籤人。
      4. (四)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8. 八、第八天:特定人繳款(主辦承銷商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特定人已繳交價款)或承銷商餘額包銷。
    9. 九、第九天:
      1. (一)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2.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中保管結算所,或申請上市(櫃)公司將股票送存集中保管結算所。
      3. (三)有價證券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10. 十、第十天: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2.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3.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4.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標價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應沒入之,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5.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1.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採全數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應於開標日後,辦理下列事項:
    1. 一、第一天: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開始寄發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通知繳款;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人投標保證金退款日。
    2. 二、第二天:刊登承銷公告;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3. 三、第三天: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事宜。
    4. 四、第四天:得標價款、投標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沒入保證金價款解交日;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5. 五、第五天:特定人繳款;承銷商餘額包銷。
    6. 六、第六天:完成相關名冊整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公告。
    7. 七、第七天:發放有價證券並上市或上櫃。
  2. 公開招募案件免辦理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上市或上櫃之規定。
  3. 第一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4.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5.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標價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應沒入之,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民國104年12月29日 (歷史版次)
  1. 得標價款及手續費解交作業程序:
    1. 一、相關扣繳資料之彙報經紀商總公司:經紀商應於開標日次四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應將實際扣繳之全額投標處理費,或得於扣除應收取部分後之投標處理費淨額、已得標之得標人實際扣繳之認購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未履行繳款義務之得標人沒入之保證金轉匯入總公司「客戶證券承銷專戶」;並將其扣繳資料彙報總公司。
    2. 二、價款解交:經紀商總公司應於開標日次四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指示往來銀行將已扣除經紀商應收取部分後之投標處理費淨額、已得標之得標人實際扣繳之認購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未履行繳款義務之得標人沒入之保證金彙總,匯入證交所「客戶證券承銷專戶」。
    3. 三、投標處理費解交相關單位:證交所應於開標日次五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將投標處理費扣除其應收取部分後及得標手續費,分別匯入各主協辦承銷商及集保結算所等相關單位指定之銀行帳戶。其中主協辦承銷商各應收取之投標處理費及得標手續費,依承銷團協定內容分配之。
    4. 四、得標繳款名冊管理:證交所於開標日次三營業日,編製得標已繳款之得標人名冊資料予承銷商,憑以依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承銷商自行認購作業。
    5. 五、價款匯予承銷商:證交所就得標人實際扣繳之認購價款、未履行繳款義務之得標人沒入之保證金驗證無誤後,應於開標日次五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將價款匯入承銷商指定之代收價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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