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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法字第10400555314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4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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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中華民國 104年12月9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5553 10號公告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一定額度,茲檢送公 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本會業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555310號公告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一定額度,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正本:本會所屬各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用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資訊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
附件-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一定額度修正對照表 附件-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一定額度修正總說明 附件-金管法字第10400555310號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