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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證商電字第104000746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4年11月1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第4-1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 4條之16(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一)暨「上
市、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16(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一)暨「上市、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如附件二),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1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7368號函准予核備暨104年10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商募資案件申報檢查表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 二、為強化證券承銷商辦理募資案件評估報告之輔助作業,明訂證券承銷商應於發行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案件前五個營業日,依104年10月22日證交所「研商募資案件申報檢查表事宜」會議議定之案件檢查表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

正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承銷商會員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二-上市、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民國104年11月16日 (歷史版次)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辦理申報募資案件時,應就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之財務業務狀況製作檢查表,並於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向金管會申報案件前五個營業日,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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