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發字第104004517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16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第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配合 104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 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15.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8741號令有 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部分不再適用)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9.14 金管證發字第1020038170號令有關 「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部分不再 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5.04.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1 326號令發布,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5.04.金管證發字第1120381326號令發布,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
附件-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附件-外國發行人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附件-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 |
相關法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104年11月12日 (歷史版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