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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金管證發字第104004517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4年11月1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配合 104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
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10.15.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8741號令有
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部分不再適用)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9.14 金管證發字第1020038170號令有關
「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部分不再
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5.04.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1
326號令發布,自即日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一0四00四四三五二號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金管證發字第一0一00三八七四一號令有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部分,及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0二00三八一七0號令有關「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不再適用。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5.04.金管證發字第1120381326號令發布,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附件-外國發行人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附件-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

相關法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104年11月12日 (歷史版次)
  1.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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