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2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4年11月4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第9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9條第3款規定,核准未辦理有 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得向經核准辦理有 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借券,不受同條第 1款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 月以上之限制,並應依本會 103年4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4號令 規定辦理,自105年2月1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7.08.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311421 號令自105年2月1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11月2日 (現行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