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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40042134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4年11月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第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6條規定,核准得發行認購(
售)權證及已發行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等之標的證券且該標的證券在我
國上市(櫃)者,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自105年2月1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核准得發行認購(售)權證及已發行下列商品之標的證券且該標的證券在我國上市(櫃)者,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
    • (一)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 (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三)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 (四)海外存託憑證。
  •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11月2日 (現行法規)
  1. 本章所稱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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