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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1040102023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4年10月2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第2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興櫃公司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設置暨進
修時數等規定,準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第1項至第3項
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興櫃公司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設置暨進修時數等規定,準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 一、為強化及提升財務報告品質及為協助興櫃公司提升編製財務報告能力,興櫃公司應增設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有關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設置暨進修時數等規定,準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
  • 二、興櫃公司設置之旨揭人員應自即日起申報現況資料,另自105年起,請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前一年度進修情形時,併同申報其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進修情形,申報路徑同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申報作業。
  • 三、另請推薦證券商協助所輔導之興櫃公司遵循上開規定。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相關法條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民國103年12月31日 (歷史版次)
  1. 第29條 (強化及提升財務報告品質)
  1. 為提升財務報告品質,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2. 前項會計主管之代理人應比照會計主管每年持續進修,以強化會計主管代理人專業能力。
  3.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每年亦應進修專業相關課程六小時以上,其進修方式得參加公司內部教育訓練或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所舉辦專業課程。
  4. 上市上櫃公司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財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公司針對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適時發現及揭露之異常或缺失事項,及所提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應確實檢討改進,並宜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與簽證會計師之溝通管道或機制,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5. 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公司連續七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評估有無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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