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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經濟部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4年9月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EN
第356-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訂定「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之一定比例,自104年9月4日生效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4年7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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