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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4年9月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公司法 EN 第356-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訂定「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之一定比例,自104年9月4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4年7月1日 (歷史版次)
  1. 第356-3條 (設立之方式,發起人之出資種類及其股數比例)
  1. 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2.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3.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5.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6. 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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