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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1040101305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4年7月2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第1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興櫃股票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由原第一金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改為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新增為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興櫃股票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辭任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興櫃股票輔導推薦證券商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5253)之興櫃股票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自104年7月23日起由原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改為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7月23日起開始新增為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興櫃股票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7月23日起辭任維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興櫃股票輔導推薦證券商。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15條規定。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民國104年3月13日 (歷史版次)
  1. 發行人登錄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期間,與該公司簽有輔導契約之證券商,亦需擔任該公司之推薦證券商。
  2. 發行人之輔導推薦證券商輔導身分有所異動時,應由異動之輔導推薦證券商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報。
  3.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倘有異動者,新任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異動時應持有發行人其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但異動時其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逾五十萬股者,則至少應持有五十萬股以上。
  4.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倘有異動者,原任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應函報本中心,說明終止主辦輔導推薦之原因及輔導期間之重大發現事項。
  5. 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倘有異動者,發行人應由新任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進行輔導,且再於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滿六個月以上,始得提出上櫃(市)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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