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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4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3年4月28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38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第1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1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第24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配合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 其流動量提供者,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2 條第 1 項關於「不得申報 賣出未持有之有價證券」規定限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1.03 金管證券字第 1020044022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11.02. 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 7837號令發布,自109年11月2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十款及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券自營商因交易需求申報賣出未持有有價證券、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用途、證券自營商得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有價證券及證券商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等相關規範如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1.02.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7837號令發布,自109年11月2日廢止〕 |
相關法條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101年7月27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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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102年12月3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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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民國102年10月16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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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99年9月3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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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民國99年7月6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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