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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上字第0930032147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93年12月13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十二
項規章,並廢止「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等七項規章,
暨增訂「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十二項規章,並廢止「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轉申請上市審查準則」等七項規章,暨增訂「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及修正重點詳如附表一、二及附件一至二十四,除公告事項一前段及三所述外,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三0一五四七八0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 一、有關前揭修正規章(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六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取消初次上市掛牌後首五個營業日七%漲跌幅限制之規定,為配合電腦系統之規劃、調整及測試,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開始實施外)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即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申請股票上市者,應適用修正後之新規定。
  • 二、對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已送件申請股票上市之公司,若採行新股承銷,且係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後始辦理承銷者,基於鼓勵之原則,就其辦理承銷之部分,得選擇適用修正前之原規定或修正後之新規定,一經選擇,即應全盤適用原規定或新規定,不得再有部分性之選擇適用。如選擇適用修正後之新規定,並於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開始上市買賣者,發行公司於向本公司洽訂上市掛牌日時,即應於其來文中敘明及檢送證券承銷商之說明(包含該發行公司辦理新股承銷之情形、未來如何執行價格穩定措施、其適用掛牌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全面放寬漲跌幅之規定暨其他相關事項),本公司將於該公司之掛牌公告中一併敘明其適用修正後之新規定,俾利投資人了解。
  • 三、至於有關上櫃公司轉申請上市案件之審查程序,將比照一般初次申請上市案件辦理,對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而未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之前完成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核議之上櫃公司轉申請上市案件仍應一律適用。另有關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申請上市公司須設置至少二席獨立董事、至少一席獨立監察人之規定,亦應一併適用,惟考量上櫃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於送件時,可能尚未召開股東常會或不及召開股東臨時會,故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上櫃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應出具承諾於上市開始買賣前增補選至符合前揭規定之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席數;而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上櫃公司轉申請上市者,則須依照前揭規定,於申請時即須符合獨立董事及獨立監察人席數之規定。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修正條文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修正條文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修正條文 附件-股票上市申請書 附件-股票上市申請書件收文紀錄表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修正條文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修正條文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修正條文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修正條文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申報、申請募集有價證券書件作業程序修正條文 附件-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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