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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110002149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1年7月1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第3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小型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美元
兌人民幣選擇權」及「臺灣50期貨」終止上市有關事項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小型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及「臺灣50期貨」終止上市有關事項。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7月4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45596號函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32條辦理。
  • 二、旨揭3項契約終止上市日皆為111年9月22日(最後之交易日為111年9月21日),並自111年7月13日起停止加掛新到期月份契約與新序列。
  • 三、旨揭3項契約所有未了結部位應於各終止上市日前了結;未沖銷者,小型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及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依其交易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臺灣50期貨依其交易規則第18條規定辦理。
  • 四、本公司「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及規格、「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及規格、「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及規格自111年9月22日起廢止。
  • 五、配合旨揭3項契約終止上市,修正本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及「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並自111年9月22日起實施。
  • 六、旨揭3項契約終止上市後,本公司商品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之一定點數計算方式詳附件2,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商品退單點數基準值及退單百分比詳附件3。
  • 七、另請各期貨商配合宣導相關下市事宜,例如於營業處所、公司網站及網際網路方式下單介面加註相關文字,提醒交易人注意3項商品將於111年9月22日下市,俾維護交易人權益。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保管銀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均含附件)

附件1-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附件2-臺灣期貨交易所一般交易時段「一定範圍市價委託」加減「一定點數」之計算方式.pdf 附件3-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適用商品退單點數基準值及退單百分比-期貨.pdf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民國111年2月18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交易契約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者,本公司除另有規定外應於實施日三十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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