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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110001450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1年1月25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原未成年委託人屆齡成年後,其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之應辦補正程序,
自即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原未成年委託人屆齡成年後,其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之應辦補正程序,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案經報奉主管機關111年1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338號函同意照辦。
  • 二、證券商應於旨揭委託人屆齡成年30日前,以雙掛號郵件或其他可確認意思表示到達之方式,告知其應於期限內完成下列補正開戶或另辦理委託代理授權等手續,並造冊列管暨留存相關聯絡紀錄:
    • (一)原約終止,重簽新約:由委託人至原開戶營業處所親簽「註銷帳戶同意書」後,立即當場開立新帳戶,或擇期另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
    • (二)原約存續,增補所需書件:
      • 1.回歸本人使用:得親至原開戶營業處所,或經由線上作業申請,證明申請者係本人及其意思表示後,由證券商於原「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委託買賣權限同意書」、印鑑卡等文件,明確註記已予廢棄,但後續如有變更印鑑等需求,仍應臨櫃洽辦。
      • 2.續由他人代理:不論被授權人係原法定代理人或擬變更為第三人,委託人均應臨櫃補行簽具委任授權等相關書件暨變更印鑑卡。
  • 三、前揭依帳戶實際使用者之不同,所需嗣後補足之各項文件,應妥善附加裝訂於原契約後備查。屆齡前一營業日,均未完成任何簽約或授權程序者,證券商應於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帳戶使用,直至完成相關手續為止。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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