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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1004008571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要點 EN 第3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 EN 第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
系統之交易資料申報時間及格式,自111年4月25日起施行
(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10.03.24. 證櫃債字第11000
542902號公告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下稱TR系統)之交易資料申報時間及格式如附件,自111年4月25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第7條第1項及第3項,以及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要點第3條第2項。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要點 民國110年3月24日 (歷史版次)
  1.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應依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申報交易資料。
  2. 前項申報時間及格式由本中心另定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 民國110年3月24日 (現行法規)
  1. 金融機構申報每日交易資料,應依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系統,申報時間及格式由本中心另定之。
  2. 金融機構之國外分支機構,依其當地國法令規定,不得提供其交易對手相關交易資料予本中心者,應檢具證明文件送本中心登錄後,免予申報該相關資料。
  3. 金融機構申報每月交易資料,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份交易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系統,申報格式由本中心另定之。
  4. 前項申報時間,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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