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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9號函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28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第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承銷股票或金融 機構所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至四辦理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承銷股票或金融機構所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至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 |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民國110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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