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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9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承銷股票或金融
機構所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至四辦理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承銷股票或金融機構所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者,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至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一、本會業於110年12月28日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承銷股票比率限制,並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債券型基金得投資金融機構所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等相關規範。
  •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承銷股票,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投資承銷股票之分析、決定、執行、檢討等四流程相關控管機制,審慎評估投資並確實依據風險評估控管機制落實執行,針對基金投資利害關俘、企業承銷之有價證券,應訂定利益衝突防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時,要品、投資數量、投資比例,以及加強說明投資利害關俘、企業承銷有價證券之合理性﹔並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中揭露投資承銷股票風險。
  •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於金融機構所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下稱是類債券)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投資是類債券之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方式,並具備適當風險管理機制以辨識、衡量、監控及管理投資是類債券之相關風險,其應考量事項至少包含是類債券所定觸發事件、損失吸收機制(例如註銷本金或轉換普通股)流動性及變現性分析與公平價格取得方式等。
    • (二)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中應揭露事項:
      • 1.明列所投資是類債券之類型,並釋例說明商品特性。
      • 2.說明預計投資於是類債券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並於基金概況中揭露投資於是類債券之風險。
      • 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是類債券,投資總金額逾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者,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注意事項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之基金主要風險,以顯著文字說明投資於是類債券之風險。
  • 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承銷股票或是類債券應於信託契約中明訂投資範圍及投資比率上限﹔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新增投資承銷股票或放寬相關投資比率限制,或新增投資是類債券者,應依本會103年3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06568號函說明二「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修改投資範園或方針,如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本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同時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風險。」之規定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民國110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1.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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