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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003656486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第9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達一定等級之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0.21. 金管證投字第10200403038號公告
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10.28. 金管證投字第1110347
1901號公告發布,自即日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達一定等級之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十條規定。

公告事項:

  • 一、本辦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借外國有價證券之借券人提供擔保品種類為政府債券者,其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一)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長期債務發行評等達A-級(含)以上。
    •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發行評等達A3級(含)以上。
    •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A-級(含)以上。
  • 二、本辦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借外國有價證券之國外代理機構,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一)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長期債務發行評等達A-級(含)以上。
    •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發行評等達A3級(含)以上。
    •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A-級(含)以上。
  • 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者,其信用評等應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信評達twA3級以上,發行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一)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
    •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
  • 四、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一)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
    •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BBB(tw)級(含)以上。
  • 五、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一)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發行評等達BB級(含)以上。
    •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發行評等達Ba2級(含)以上。
    •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發行評等達BB級(含)以上。
    •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twBB級(含)以上。
    •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BB(tw)級(含)以上。
  • 六、本辦法第四十五條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證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 (一)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含)以上。
    •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含)以上。
    •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含)以上。
    •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含)以上。
    •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含)以上。
  • 七、本辦法第四十六條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以定期存款存放金融機構,其存放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國內金融機構:
    • (一)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
    •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
  • 八、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該標的應符合下列信用評等規定:
    • (一)銀行存款: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twA2級以上。
    • (二)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twA2級以上。但國庫券不在此限。
    • (三)有價證券:發行人、保證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twBBB級以上且投資於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twA-以下之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但政府債券不在此限。
    • (四)附買回交易: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評等達twA2級以上。
  • 九、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0二00四0三0三八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10.28.金管證投字第11103471901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民國110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1.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者,由本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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