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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輔字第11000037851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4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說
明,並自即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公司「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說明,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16日金管證期字第1100371186號函辦理。
  • 二、增訂專、兼營期貨經紀商未約定以保管機構為保證金收付之法人帳戶,得以出金系統提領保證金,爰於旨揭標準規範修訂相關作業規範,修正內容已置於本公司期貨商管理系統網站(https://report.taifex.com.tw/FMS/login.html)登入後首頁,請貴公司自行下載,並修訂於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執行。

正本:各期貨經紀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期貨交易輔助人、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網站、交易部、結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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