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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輔字第1100003785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有關專、兼營期貨經紀商設置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系統受理期貨交易人提
領國內、外各幣別剩餘保證金及權利金之作業規範,詳如說明
(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4.07.06. 臺期輔字第10400019390
號函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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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專、兼營期貨經紀商設置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系統(以下簡稱出金系統)受理期貨交易人提領國內、外各幣別剩餘保證金及權利金之作業規範,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0年12月16日金管證期字第1100371186號函辦理。
  • 二、考量期貨交易人提領保證金之安全性及便利性,專、兼營期貨經紀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設置出金系統受理期貨交易人提領國內、外各幣別剩餘保證金及權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 (一)為保障交易安全並避免交易糾紛,專、兼營期貨經紀商設置出金系統受理期貨交易人提領保證金前,應請期貨交易人簽署「使用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系統提領保證金申請書」,雙方約定使用出金系統輸入提領保證金金額(或幣別)逾越可提領金額(或幣別)以及提領時間超過公司或銀行轉帳作業時間之時間之處理方式、轉帳交付保證金所產生之匯款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系統或通訊保障之替代措施等事項。
    • (二)期貨交易人申請使用出金系統提領保證金對象以未約定以保管機構為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者為限。期貨交易人授權他人委託買賣者,倘該帳戶已申請電子式委託買賣者,專、兼營期貨經紀商提供此類交易人使用之出金系統(或功能)應與委託買賣系統(或功能)另行以密碼區隔或各自系統獨立分開,否則不得受理此類交易人申請使用出金系統提領保證金業務。期貨交易人已申請使用出金系統提領保證金,並於事後授權他人委託買賣,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 (三)期貨交易人以出金系統申請提領保證金者,專、兼營期貨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保證金提領申請書,惟應於辦理提領保證金轉帳作業前,依申請時間順序列印申請紀錄(應記載列印日期及時間),並由經辦人員及權責主管審核簽章。申請紀錄應記載期貨交易人帳號、戶名、申請日期、時間、提領幣別、金額、申請方式、約定出金銀行代碼及約定出金銀行帳號(期貨帳號或身分證字號、密碼、提領幣別、金額、約定出金銀行代碼及約定出金銀行帳號需由期貨交易人使用出金系統自行輸入)。上述列印申請紀錄及電腦檔案申請紀錄(含IP位址及電子簽章等)至少應保存5年,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 (四)為確保語音密碼之保密性,語音密碼應以密碼函方式產製,並於交付期貨交易人時留存紀錄。
    • (五)出金系統設備應指派專人控管,對系統異常紀錄應訂有通報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及處理程序。出金系統若委外開發維護應簽訂契約,內容應包含對期貨交易人機密資料之保密約定。委外廠商辦理軟硬體維護時,應指派專人陪同監督並留存書面紀錄備查。
    • (六)專、兼營期貨經紀商設置出金系統軟硬體設備及密碼管理,請確實依照本公司公布之「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辦理。
  • 三、期貨交易人得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或自行以書面方式簽署使用出金系統提領保證金之申請書。惟對已填具委任授權書之交易人,期貨商得依據公司管理政策,審慎評估後,自行決定開放或禁止其使用電子簽章辦理,如採開放政策,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期貨交易人申請使用出金系統提領保證金之申請書及密碼交付等紀錄(含IP位址及電子簽章),其保存年限依「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辦理。
  • 四、專、兼營期貨經紀商申辦電話語音委託交易業務者,請依本公司90年7月4日(90)台期(交)字第03181–1號函規定辦理,倘增列電話語音提領保證金功能或僅申辦是項業務者,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文件函報本公司:
    • (一)開辦電話語音提領保證金日期。
    • (二)電話語音委託流程。
    • (三)電話語音電話號碼。
    • (四)使用電話語音系統提領保證金申請書範本及增訂說明二、三規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
    • (五)聯絡人之姓名及電話。
  • 五、本公司104年7月6日台期輔字第1040001939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各期貨經紀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各期貨交易輔助人、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網站、交易部、結算部

附件-期貨商設置出金系統受理期貨交易人提領保證金作業-修正對照表.pdf

相關法條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民國110年3月24日 (歷史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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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風險評鑑與管理(適用網際網路下單期貨商)
    1. (1)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2. (2)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3. (3)公司應有書面的資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
    4. (4)應評估核心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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