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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信顧字第1100052205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9月13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檢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公會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0年9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50763號函辦理。
  • 二、本次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之類型如下: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多幣別外幣計價基金)、開放式平衡型基金契約範本、開放式組合型基金契約範本(含投資境外基金)、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契約範本及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契約範本。
  • 三、投信會員公司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擬配合前點契約範本修正契約,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 (一)如擬配合旨揭契約範本修正契約第12條「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調降告知門檻相關條文規定者,請依金管會證券期貨局107年12月26日證期(投)字第1070338738號函辦理。
    • (二)如擬配合旨揭契約範本修正契約第14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增訂特殊情形相關條文規定者,投信會員公司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 (三)如擬配合旨揭契約範本修正契約第31條「通知及公告」增訂特殊情形開始及結束均應公告受益人相關條文規定者,投信會員公司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及免附律師意見書。

正本: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類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修正對照表.odt 附件-金管證投字第1100350763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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