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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交字第1100065443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9月10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為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自 110年10月12日起對違約投資人實施管理
措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57651號函辦理。
  • 二、旨揭管理措施如下:
    • (一)自實施日起,投資人首次發生違約,申報投資人違約之證券商應以文件(範本如附件一)通知投資人委託買賣證券應履行交割責任,若未履行,違約資訊將揭露於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之個人負面資料,影響個人日後與證券商之業務往來,並告知投資人爾後再次發生違約之相關規範。
    • (二)投資人再次發生違約距前次違約時間尚在1年內,全體證券商自接獲本中心每日上午8點30分之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受理該投資人首次交易日起連續10個營業日之委託,須預收足額款券,且預收之款券應透過證券商交割專戶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撥入帳及證券圈存,並在委託書上加註。
  • 三、邇來小額違約及年輕族群違約件數有增加現象,請貴公司加強注意事項如下:
    • (一)受理投資人線上開戶應落實徵授信作業,綜合評估從嚴核予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以避免投資人發生違約。
    • (二)落實對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後之損益,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及每月當沖累計虧損達買賣額度二分之一時,暫停其當沖交易之規定。
    • (三)對採網路或APP下單年輕小資族,應運用各種途徑(例如:簡訊、專人電話、APP推播及日對帳單等)加強宣導,強化其風險意識,並善盡告知交割時限及違約交割之責。
    • (四)善加利用交割專戶分戶帳,鼓勵投資人將交割款項匯入交割專戶分戶帳,俾有效掌握投資人資金狀況,適度調整其買賣額度。
  • 四、檢送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問答集一份(附件二)。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券商輔導部、監視部(均含附件)

附件一-違約通知書 附件二-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問答集(1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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