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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003632861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8月2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第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發布有關「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規定之令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得免適用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有關會計主管任免之規定,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四日(八0)台財證(二)第二五一0八號函,依本會一百十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00三六三二八六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111年11月24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屬證券商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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