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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金管證審字第11003350238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3月3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第28、32、3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七條規定之令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12.15. 金管證審字第1110385
4405號令發布,自112年1月1日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為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戰略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如下:
    • (一)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二月至四月者,涵蓋期間為前一年度第三季及第四季。
    • (二)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五月至七月者,涵蓋期間為前一年度第四季及當年度第一季。
    • (三)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八月至十月者,涵蓋期間為當年度第一季及第二季。
    • (四)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十一月至次年一月者,涵蓋期間為當年度第二季及第三季。
  • 二、訂定會計師受託執行上開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相關格式如附件。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12.15.金管證審字第11103854405號令發布,自112年1月1日廢止〕

附件-會計師受託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相關格式.pdf

相關法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103年9月22日 (歷史版次)
  1. 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以受查公司與外部財務報導及保障資產安全有關之內部控制制度為其審查之範圍。
  2. 前項所稱保障資產安全,係指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
  1. 會計師審查受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之設計與執行及其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聲明之事項,其審查報告依審查意見分為下列五種:
    1. 一、無保留意見-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審查報告:
      1. (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2. (二)會計師已依本準則之審查準則及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並已蒐集到充分、適切之證據,認為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
      3. (三)受查公司之聲明允當。
    2. 二、否定意見(一)-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否定意見(一)之審查報告:
      1. (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2. (二)會計師已依本準則之審查準則及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並已蒐集到充分、適切之證據,認為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
      3. (三)受查公司之聲明允當。
    3. 三、否定意見(二)-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否定意見(二)之審查報告:
      1. (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2. (二)會計師已依本準則之審查準則及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並已蒐集到充分、適切之證據,認為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
      3. (三)受查公司之聲明未能指出上述重大缺失,其聲明不允當。
    4. 四、保留意見-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保留意見之審查報告:
      1. (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2. (二)會計師之審查範圍受限,證據不足,致會計師不知受查公司所聲明內部控制制度之某特定部分是否有重大缺失。
      3. (三)會計師未執行之審查程序,尚未重大到令會計師須對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程度。亦即,會計師所蒐集之證據,就整體而言,係屬充分、適切,惟就該特定部分,則有不足。
    5. 五、無法表示意見-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審查報告:
      1. (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2. (二)會計師審查範圍受限,致證據不足。
      3. (三)證據不足之程度已重大到使會計師不知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重大缺失。亦即,會計師不知受查公司之聲明是否允當。
  1. 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應依第二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2. 會計師執行前項專案審查,應就公司是否已依法令規定執行,其中並應針對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關係人交易之管理、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訂定相關作業程序表示意見,以單獨一段文字,於審查報告中作適當之說明。
  3. 第一項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公司申報辦理公開發行之最近一會計年度。公司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所應涵蓋之期間為最近一會計年度之下半年度及本會計年度之上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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