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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金管證交字第11003350239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3月3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第37-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發布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令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14. 金管證交字第1050044060號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29.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
0677號令發布,自113年1月1日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如下:
    •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股股票及「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股股票。
    • (二)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含獎勵A級發行人可發行標的)、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或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並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者。
    • (三)上開有價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或於創新板上市或登錄戰略新板興櫃買賣之股票,不得列入。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金管證交字第一0五00四四0六0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109年10月29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為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交割,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辦理。
  2. 前項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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