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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90150608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2月1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擔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與銀行合作提供經證券商發給電子形式證券存
摺之客戶依合作契約約定範圍查詢其本人銀行存款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資
訊服務;合作對象以經本會同意辦理開放銀行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
」之銀行為限,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擔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與銀行合作提供經證券商發給電子形式證券存摺之客戶依合作契約約定範圍查詢其本人銀行存款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資訊服務;合作對象以經本會同意辦理開放銀行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之銀行為限。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1.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2.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3.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4. 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
    5. 五、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
    6. 六、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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