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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結字第1100300123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2月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46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因應春節假期,公告調整臺股期貨契約(TX)等47檔期之期貨契約保證金及
選擇權契約風險保證金(A值)、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混合部位風險保
證金(C值)所有月份保證金金額。本次保證金調整實施期間自110年2月5日
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預計至110年2月18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因應春節假期,公告調整臺股期貨契約(TX)、小型臺指期貨契約(MTX)、電子期貨契約(TE)、金融期貨契約(TF)、臺灣50期貨契約(T5F)、櫃買期貨契約(GTF)、富櫃200期貨契約(G2F)、非金電期貨契約(XIF)、臺灣永續期貨契約(E4F)、臺灣生技期貨契約(BTF)、東證期貨契約(TJF)、美國道瓊期貨契約(UDF)、美國標普500期貨契約(SPF)、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契約(UNF)、英國富時100期貨契約(F1F)、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契約(RTF)、美元兌人民幣期貨契約(RHF)、澳幣兌美元期貨契約(XAF)、英鎊兌美元期貨契約(XBF)、歐元兌美元期貨契約(XEF)、美元兌日圓期貨契約(XJF)、黃金期貨契約(GDF)、臺幣黃金期貨契約(TGF)、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BRF)、元大台灣50ETF期貨契約(NYF)、元大寶滬深ETF期貨契約(NZF)、富邦上証ETF期貨契約(OAF)、元大上證50ETF期貨契約(OBF)、FH滬深ETF期貨契約(OCF)、國泰中國A50ETF期貨契約(OJF)、富邦深100ETF期貨契約(OKF)、群益深証中小ETF期貨契約(OOF)、元大高股息ETF期貨契約(PFF)、臺指選擇權契約(TXO)、電子選擇權契約(TEO)、金融選擇權契約(TFO)、小型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契約(RTO)、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契約(RHO)、黃金選擇權契約(TGO)、元大台灣50ETF選擇權契約(NYO)、元大寶滬深ETF選擇權契約(NZO)、富邦上証ETF選擇權契約(OAO)、元大上證50ETF選擇權契約(OBO)、FH滬深ETF選擇權契約(OCO)、國泰中國A50ETF選擇權契約(OJO)、富邦深100ETF選擇權契約(OKO)及群益深証中小ETF選擇權契約(OOO)之期貨契約保證金及選擇權契約風險保證金(A值)、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C值)所有月份保證金金額。本次保證金調整實施期間自110年2月5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預計至110年2月18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止,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與旨揭各契約之交易規則辦理。
  • 二、本次春節假期旨揭契約之保證金調整情形列表如附。
  • 三、本公司預計於110年2月17日另行公告旨揭契約於110年2月18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之保證金適用金額。
  • 四、為強化期貨市場之風險承受度,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6條第1項規定,期貨商於本公司訂定之保證金外,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得另加收保證金。同時也請期貨商提醒期貨交易人多加注意春節假期期間國際行情之變化及持有部位狀況並適時繳存足額之保證金。

正本: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業務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保證金調整情形列表.pdf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於期貨交易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訂定之保證金外,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得另加收保證金。
  2. 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差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民國108年3月28日 (歷史版次)
  1. 本標準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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