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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1100050592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2月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第50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EN 第4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
審查準則」附件一之二「專案許可申請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
賣作業程序」附表一「專案許可申請書」,暨發行公司申請第一上櫃應檢
附推薦證券商填製之【法令遵循事項】檢查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附件一之二「專案許可申請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附表一「專案許可申請書」,暨發行公司申請第一上櫃應檢附推薦證券商填製之【法令遵循事項】檢查表,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50條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44點。

公告事項:配合經濟部109年12月30日經審字第10904606720號令核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具有控制能力」之情形,並廢止99年8月18日經審字第09904605070號令;暨經濟部109年12月30日經審字第10904606730號令,核釋同法第3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方式,爰修正旨揭規章附件及檢查表。

正本:副本:

推薦證券商填製之【法令遵循事項】檢查表.odt 附件一之二-陸資持股逾30%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股票登錄興櫃專案許可申請書.odt 附表一-陸資持股逾30%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專案許可申請書.odt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民國109年8月17日 (歷史版次)
  1. 本準則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 本準則之附件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民國109年5月21日 (歷史版次)
  1. 本作業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作業程序中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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