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台期結字第11003000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公告調整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鴻準期貨契約(GCF)所有月份保證
金適用比例
|
全文內容: |
主旨:公告調整本公司鴻準期貨契約(GCF)所有月份保證金適用比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公司104年7月31日台期監字第 10410007970號函「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為處置有價證券,
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之處置調整措施」辦理。
二、本次保證金調整之商品為鴻準期貨契約(GCF),調整情形列表如附。
三、本次鴻準期貨調整自110年1月20日(證券市場處置生效日次一營業日)
該股票期貨契約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並於110年2月 1日該契約交
易時段結束後恢復為110年1月20日調整前之保證金,參照證券市場處
置措施,調整期間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全日暫停交易,則
恢復日順延執行。
正本: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業務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