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修正(現行法規) |
第六條 造市者應於其造市契約交易市場每營業日交易時段,依本公司規定之報
價方式、報價時限、申報數量及報價之價差限制等執行買賣申報。
造市者每月回應報價請求之報價比率、有效報價累計時間及造市量須符
合本公司規定。
前二項造市者報價相關規定,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
第九條 造市者當月回應報價請求之報價比率、有效報價累計時間及造市量符合
本公司規定者,本公司得減免其當月應繳之交易經手費、結算服務費或
視市場狀況予以獎勵。
前項交易經手費、結算服務費折減標準及獎勵標準,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之。
第一項所稱之造市量係以報價成交之交易量及其非報價成交之交易量合
計。但非報價成交之交易量大於報價成交之交易量時,造市量之計算,
應以報價成交交易量之一定比率為限。該比率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同一造市者,其造市帳戶自行成交或與其所屬其他帳戶相互成交之交易
量,除依本公司相關規定監理外,亦不予列入造市量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