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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台期交字第1100200056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0年1月1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1-1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增掛履約價格契約

不再援用:依據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11.10.04. 台期交字第1
110202044號函發布,自台期交字第 1110202044號函實施日期
起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增掛履約價格契約,並自110年1月13日起實施。

說明:

  • 一、依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11條第5項及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
  • 二、自110年1月13日起,本公司推出旨揭契約履約價格一萬五千點以上時,近月契約間距,由現行二百點調整為一百點;季月契約間距,由現行四百點調整為二百點;週到期契約間距,同近月契約間距,並於基準指數上下百分之三間,按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之二分之一,推出履約價格契約。相關增掛範例說明如附件。
  • 三、請期貨商提醒交易人,臺指選擇權增掛履約價格契約後,將提供交易人更多契約選擇,交易人交易時應注意各契約之流動性。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均含附件)〔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10.04.台期交字第1110202044號函發布,自台期交字第1110202044號函實施日期起停止適用〕

附件-臺指選擇權增掛履約價格契約範例.pdf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8年10月15日 (歷史版次)
  1. 依第十條第二項掛牌之契約,應依前條第二項近月契約之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七。
  2. 除依前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並於基準指數上下百分之三間,按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之二分之一,推出履約價格契約;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9年11月19日 (歷史版次)
  1. 新月份契約及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為基準(以下簡稱基準指數),於一般交易時段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1. 一、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2. 二、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二十。
  2.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1. 一、履約價格未達三千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五十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一百點。
    2. 二、履約價格三千點以上,未達一萬五千點:近月契約間距為一百點,季月契約間距為二百點。
    3. 三、履約價格一萬五千點以上:近月契約間距為二百點,季月契約間距為四百點。
  3. 當季月契約成為近月契約時,依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4. 各月份契約自到期日之前一個星期三一般交易時段起,得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加掛履約價格契約。
  5. 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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