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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台期輔字第1090003510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9年11月18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39、52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修正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以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或 對帳單作業程序規範」 (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5.04.26. 臺期輔字第10500011690 號函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12.11.16. 台期輔字第11 20003495號函發布,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修正本公司「期貨商以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作業程序規範」,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正本: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網站 〔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11.16.台期輔字第1120003495號函發布,自即日廢止〕 |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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