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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台期輔字第1090003498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11月11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期貨商受理客戶以非當面方式變更基本資料作業相關規定
(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6.12.08. 台期輔字第10600036190
號函說明二之(一)及(二)規範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11.04.14. 台期輔字第1
110001169號函發布,自111年4月14日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期貨商受理客戶以非當面方式變更基本資料作業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1月6日金管證期字第1090339877號函辦理。
  • 二、為提升期貨交易人以非當面方式變更基本資料之便利性,修正本公司106年12月8日台期輔字第10600036190號函說明二之(一)及(二)相關規定,並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期貨商對於期貨交易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申請變更基本資料,除新增或變更約定存款帳戶外,應由開戶經辦人員以電話向期貨交易人確認,但由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可資查對之資料,得免以電話向期貨交易人確認;若期貨交易人回覆有異常狀況時,期貨商應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必要時得拒絕期貨交易人之變更申請。
    • (二)期貨交易人以非當面方式辦理變更戶籍地址者,期貨交易人應提供戶政單位製發載明戶籍地址變更具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並親自簽名或蓋章,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於收到前揭文件,應向期貨交易人查證無誤後,方得辦理變更。
  • 三、本作業規範自即日生效;本公司106年12月8日台期輔字第10600036190號函說明二之(一)及(二)規範,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網站、本公司各部門〔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04.14.台期輔字第1110001169號函發布,自111年4月14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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