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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90370424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10月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企業併購法 第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要  旨
要  旨 分割新設得否排除設置特別委員會疑義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按本會證券期貨局93年8月16日證期一字第0930130304號函:「…參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對類同此種合併案件之會計處理解釋,其精神係認定類屬同一集團間之組織重整,而不適用於一般合併之相關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之會計處理,故僅為存續公司帳列長期投資科目與其他資產負債等科目間之調整,應無涉及換股比例約定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之行為,依此,委請專家對換股比例等合理性表示意見似尚無實益。」;另依本會104年11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6153號函復經濟部說明,倘母公司將其獨立營運部門分割予其100%持有之子公司;或公司簡易合併其100%投資之子公司等併購案,如屬同一集團間之組織重整,無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其設置特別委員會似尚無實益。
  • 二、是以,倘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分割,被分割公司為A公司,受讓營業之新設公司為B公司,由A公司就分割之營業價值進行減資,並由B公司發行新股予A公司全體股東作為對價,考量相關交易係屬組織重整,無損及A公司原股東權益之虞,參酌前揭函釋精神,得免設置特別委員會。

相關法條

企業併購法 民國104年7月8日 (歷史版次)
  1. 第6條 (特別委員會之設置、審議事項及其組成、資格等相關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訂定)
  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本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
  2. 前項規定,於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辦理本條之審議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有關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之規定辦理。
  3. 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提供意見。
  4. 特別委員會之組成、資格、審議方法與獨立專家之資格條件、獨立性之認定、選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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