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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基國字第1090015824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8月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
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為使基金銷售機構(以下稱使用機構)更便利地取得基金資訊觀測站公開資料並進行運用,本公司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項目,包括「每月境內外基金申購、贖回及淨申贖金額」及「月底境內外基金規模及國內投資人持有金額」,為利使用機構申辦本項服務有所依循,爰訂定「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 二、旨揭作業要點共計九條,重點說明如下:
    • (一)為使使用機構申請及辦理資料異動或停用作業有所依循,爰於第2條至第4條明定使用機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本公司連線帳號、密碼交付及資料異動或停用時之作業程序。
    • (二)為明定本公司提供之資料項目、資料來源,及該資料僅供參考且本公司不保證資料之準確性及完整性,爰訂定第5條條文。
    • (三)為明定本公司傳輸資料時間,及遇有更正資料之情形時,將提供經更正後資料,爰訂定第6條條文。
    • (四)為明定使用機構取得資料後對外呈現方式之限制、違反時之責任歸屬,以及使用機構違反時本公司得為之處理方式,爰訂定第7條條文。
    • (五)為使本公司辦理本作業之收費有所依據,爰於第8條明定本公司向使用機構收取資訊處理工本費之計算及收費方式。
  • 三、有關旨揭作業要點(詳附件1)、條文說明(詳附件2),相關申請表單(詳附件3)及收檔媒體格式(詳附件4),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基金暨國際部,連絡電話:(02)27195805,分機163、414;如有收檔規格相關事宜,請洽本公司金融資訊部,聯絡電話(02)27195805,分機586。

正本:基金銷售機構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暨國際部、金融資訊部、法遵暨法務室

附件1.odt 附件2.odt 附件3.odt 附件4.odt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使用機構以連線方式取得基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民國109年8月4日 (現行法規)
  1. 為利整體基金市場發展,本公司提供基金銷售機構等業者(以下稱使用機構)得以連線方式取得本公司基金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以下稱本服務),為使相關申請及取得資料等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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