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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結字第1090300711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6月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第4、5-2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第2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FTSE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
數期貨契約」及「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醫療指數期貨契約」整
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數值及保證金金額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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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公司「FTSE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及「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醫療指數期貨契約」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數值及保證金金額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5月12日金管證期字第1090341797號函、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9條、「 FTSE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5條、「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醫療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5條、「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4條、第5條之2辦理。
  • 二、本公司「 FTSE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及「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醫療指數期貨契約」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數值,如附件1、2。
  • 三、本公司「 FTSE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及「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醫療指數期貨契約」保證金金額,如附件3。
  • 四、公告「 FTSE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及「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醫療指數期貨契約」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數值及保證金金額,自109年6月8日起實施。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附件1-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FTSE4GOOD 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數值 附件2-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醫療指數期貨契約」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數值 附件3-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FTSE4GOOD 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醫療指數期貨契約」保證金金額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民國108年3月28日 (歷史版次)
  1.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各契約之期貨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2.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股價指數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股價指數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3. 第一項新臺幣報價契約之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美元報價契約之收取標準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
  4. 進位至百元。
  5.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係按臺股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之四分之一計算,不適用第一項與第三項之規定。
  6. 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收取應有保證金,其相關參數之訂定及調整依下列規定:
    1. 一、價格偵測全距
  2. 價格偵測全距係衡量各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在一特定信賴區間內,次二個交易日最大可能之價格變動風險。各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訂定方式如下:
    1. (一)各期貨契約:各期貨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依本標準各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計算方式訂定之。
    2. 二、極端變動倍數及極端涵蓋百分比極端變動倍數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各契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相對於價格偵測全距之倍數。
      1.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未有相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時,依其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標的證券為股票者,A值=標的證券價格×a%×標的證券之股數;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 A值=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風險價格係數)訂定之。各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之調整,準用各契約保證金調整方式。
      2. (四)商品類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商品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3. (五)匯率類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匯率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3. (二)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指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3. 極端涵蓋百分比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應有保證金可涵蓋之損失比例。
    1. (一)極端變動倍數:3
    2. (二)極端涵蓋百分比:32%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3. 三、波動度偵測全距依一段時間內各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為其標的指數,股票選擇權為其標的證券,商品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商品,匯率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匯率)波動度變動幅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4. 四、跨月價差風險值依同一商品組內各契約之不同到期月份間價格變動幅度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5. 五、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他可能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6. 六、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
  4. 依各選擇權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5.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6. 極端涵蓋百分比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應有保證金可涵蓋之損失比例。
    1. (一)極端變動倍數:3
    2. (二)極端涵蓋百分比:32%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3. 三、波動度偵測全距依一段時間內各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為其標的指數,股票選擇權為其標的證券,商品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商品,匯率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匯率)波動度變動幅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4. 四、跨月價差風險值依同一商品組內各契約之不同到期月份間價格變動幅度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5. 五、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他可能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6. 六、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
  7. 依各選擇權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8.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民國108年8月6日 (歷史版次)
  1. 本公司應於期貨交易契約上市日期三個營業日前公告上市有關事項。
  2. 前項上市公告事項應包括期貨交易契約名稱、契約到期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交易時間、契約價金、升降單位、每日漲跌幅、保證金、每日結算價、最後結算日、最後結算價、交割方式及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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