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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交字第1090056718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5月1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 EN 第1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經紀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
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部分條文及訂定「證券經紀
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
(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4.08.18. 證櫃交字第10400
241701號公告停止適用)
(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93.10.12. (93)證櫃交字第
29709號公告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部分條文及訂定「證券經紀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證券經紀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第六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5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090136489號函。

公告事項:

  • 一、因應櫃檯買賣巿場實施逐筆交易制度,變更買賣申報價格及有效期別,爰配合修正「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部分條文;另為明確規範證券經紀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訂定本中心「證券經紀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以利遵循。
  • 二、本中心104年8月18日證櫃交字第10400241701號公告及93年10月12日(93)證櫃交字第29709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副本: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 民國109年5月18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由客戶自行輸入委託內容,經證券經紀商電腦主機自動檢查其委託內容,有異常委託時應由受託買賣人員(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覆核,無誤後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委託紀錄應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日期與時間、證券種類、股數、價格(限價或巿價)、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
  2. 前項委託紀錄之內容,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委託人以語音委託時,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八項規定者,得免列印;併同其他委託方式之委託,於傳送本中心時加註委託傳送之時間及編號。上開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3.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經紀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 民國109年5月18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經紀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以下簡稱「條件下單」)功能,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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