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1090055784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5月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EN 第1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審查準則」等七項規章條文及相關規章附表與附件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七項規章條文及相關規章附表與附件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7條等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4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5040號函。

公告事項:

  • 一、為增加外國第一上櫃公司多元籌資管道,開放第一上櫃公司得比照本國上櫃公司申請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及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之「分離後公司債」、「分離後特別股」、「分離後附認股權憑證」掛牌,爰分別於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增訂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與原上櫃股票不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條件、退場機制及審查作業程序等規範。
  • 二、配合前揭規章修訂,併予修訂本國上櫃公司申請與原上櫃股票不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相關規範,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修訂下列事項:
    • (一)考量現行申請櫃檯買賣之增資發行特別股已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申報生效,爰簡化本國上櫃公司申請特別股櫃檯買賣之條件。
    • (二)因應公司法明定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票,爰修正申請櫃檯買賣股份之面值總額為發行總額及最低股數標準。
  • 三、另配合主管機關訂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已針對本國銀行之「重要子公司」予以明確定義,爰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及「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修正對重要子公司之定義。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相關規章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docx 相關規章附表與附件.rar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民國109年5月5日 (歷史版次)
  1. 本準則於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準則中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