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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090200506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4月2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第29、30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5、1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神達期貨、台表科期貨及宏捷科期
貨 3檔股票期貨契約暨其上市相關事宜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新增神達期貨、台表科期貨及宏捷科期貨3檔股票期貨契約暨其上市相關事宜。

說明:

  • 一、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29條、第30條,以及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5條、第16條規定辦理。
  • 二、旨揭契約上市日期為109年5月4日,交割月份為109年5月、109年6月、109年9月、109年12月及110年3月,另有關新上市標的證券、標的證券代碼、契約英文代碼、中文簡稱、部位限制數、標準型證券股數、保證金及新增3檔股票期貨後本公司所有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標的請詳附件。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前後台資訊廠商、行情資訊廠商、保管銀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政部賦稅署、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新增3檔「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標的證券代碼、契約英文代碼、中文簡稱、部位限制、標準型證券股數、保證金所屬級距及適用比例.pdf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標的.pdf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民國108年8月6日 (歷史版次)
  1. 本公司應於期貨交易契約上市日期三個營業日前公告上市有關事項。
  2. 前項上市公告事項應包括期貨交易契約名稱、契約到期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交易時間、契約價金、升降單位、每日漲跌幅、保證金、每日結算價、最後結算日、最後結算價、交割方式及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1. 上市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由本公司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4年4月2日 (歷史版次)
  1. 本公司除另有規定外,每三個月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評選得為股票期貨契約標的之證券,並依市場狀況審定公告上市股票期貨契約之標的。
  1.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標的證券期貨契約之同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標的證券之分級部位限制數:
    1. 一、第一級:自然人以八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二萬四千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六萬個契約為限。
    2. 二、第二級:自然人以四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一萬二千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三萬個契約為限。
    3. 三、第三級:自然人以二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六千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一萬五千個契約為限。
  2. 前項造市者持有之未了結部位合計數,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3. 第一項所稱標的證券之分級規定如下:
    1. 一、第一級:最近三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六億股或單位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二億股或單位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指數股票型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單位總數達三十二億股或單位以上。
    2. 二、第二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八億股或單位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六億股或單位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指數股票型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單位總數達十六億股或單位以上。
    3. 三、第三級:未符合前二款規定者。
  4. 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在外流通股數,係指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下列各款之股份:
    1. 一、全體董事、監察人應持有之法定持股成數。
    2. 二、已質押股數。
    3. 三、新上市或上櫃公司強制集保之股數。
    4.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已買回未註銷之股份。
    5. 五、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或上櫃買賣之股份。
  5. 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第二項規定審視標的證券所適用之級數。
  6. 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生效,部位限制之降低,於公告日該期貨已上市之次近月份契約到期後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7. 前項部位限制降低時,交易人於生效日前持有而逾越調降後限制標準之部位,得持有至契約到期日止,但尚未符合調降後之限制標準前,不得新增部位。
  8. 交易人違反部位限制規定者,本公司得限制交易人新增部位,或命令期貨商在不影響市場價格的情況下了結交易人部位。
  9.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10.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本契約之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11. 交易人持有股票期貨契約之未了結部位,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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