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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台期交字第10902005170號函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9年4月22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調整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各交易時段最 大漲跌幅度,自109年4月23日一般交易時段起實施 不再援用:依據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10.06.25. 台期交字第1 100200806號函發布,自110年7月2日一般交易時段起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調整本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各交易時段最大漲跌幅度,自109年4月23日一般交易時段起實施。 說明: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0.06.25.台期交字第1100200806號函發布,自110年7月2日一般交易時段起廢止〕 |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7年6月15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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