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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台期交字第10902005170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4月2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調整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各交易時段最
大漲跌幅度,自109年4月23日一般交易時段起實施

不再援用:依據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10.06.25. 台期交字第1
100200806號函發布,自110年7月2日一般交易時段起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調整本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各交易時段最大漲跌幅度,自109年4月23日一般交易時段起實施。

說明:

  • 一、依本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1條第8項規定辦理。
  • 二、近期國際市場原油價格波動劇烈,布蘭特原油期貨自109年4月23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遇該契約依交易規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放寬漲跌幅度時,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三十。
  • 三、請期貨商提醒交易人,布蘭特原油期貨調整各交易時段最大漲跌幅度後,交易人交易時應注意可能之價格風險並注意風險控管。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0.06.25.台期交字第1100200806號函發布,自110年7月2日一般交易時段起廢止〕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7年6月15日 (現行法規)
  1.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除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規定外,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五為限。
  2. 本契約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十分鐘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五漲跌幅度之下限者,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
  3.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限制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後,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收盤十分鐘前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漲跌幅度之下限者,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二十。
  4. 前項百分之二十之漲跌幅度,於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之盤後交易時段,到期月份契約放寬至百分之三十。
  5.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之收盤,以各交割月份契約收盤時間最晚者為準。
  6.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後,以次近交割月份契約代之。
  7. 一般交易時段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盤後交易時段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8.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前項規定,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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