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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090006669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4月2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
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第 1點條文及訂定「證券商提供投
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
(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093.10.12. 台證交字第 0930026521
號函停止適用)
(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4.08.14. 臺證輔字第 1040503134
號函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公司「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第1點條文及訂定「證券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4月17日金管證券字第1090336111號函。

公告事項:

  • 一、因應逐筆交易實施,買賣申報價格及有效期別變更,爰配合修正本公司「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第1點規定;另為去函釋化,整合訂定本公司「證券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
  • 二、本公司93年10月12日台證交字第0930026521號函及104年8月14日臺證輔字第104050313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第1點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逐條說明.odt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提供投資人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作業要點(109.04.20訂定版).odt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 民國89年7月5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由客戶自行輸入委託內容,經證券經紀商電腦主機自動檢查其委託內容,有異常委託時應由受託買賣人員 (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覆核,無誤後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營業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
  2. 前項委託紀錄之內容,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 及數位簽章;委託人以語音委託時,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上述項目;另同其他委託方式之委託,於傳送本公司時加註委託傳送之時間及編號,上開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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