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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臺證交字第1090200918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9年3月19日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 不再援用: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9.06.09. 臺證交字第 1090010207號函發布,自109年06月09日停止適用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正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保管機構、本公司各單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06.09.臺證交字第1090010207號函發布,自109年6月9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