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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臺證交字第1090200918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3月19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

不再援用: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9.06.09. 臺證交字第
1090010207號函發布,自109年06月09日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3月19日金管證投字第1090361283號函辦理。
  • 二、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該有價證券之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或當日無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再次一交易日即恢復,惟如禁止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當日之收盤價跌幅仍達3.5%以上,則持續進行價格限制措施。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 三、限制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之交易日,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出價格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者,不得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另請證券商多提醒投資人注意相關交易風險。

正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保管機構、本公司各單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06.09.臺證交字第1090010207號函發布,自109年6月9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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