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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金管證投字第1090361283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3月19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6.09. 金管證交字第1090362
7071號函發布,自109年6月9日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為因應證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融券賣出、借券賣出及先賣後買當沖交易,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一、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該有價證券之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惟次一交易日之收盤價跌幅仍達3.5%以上,則持續進行價格限制措施。但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 二、限制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之交易日,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出價格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者,不得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另請證券商提醒投資人相關交易風險。
  • 三、前揭措施請轉知各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配合辦理。

正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

副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賢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06.09.金管證交字第10903627071號函發布,自109年6月9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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