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90335155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3月19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修正期貨信託基金單位淨值低於一定標準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
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規範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7.26. 金管證期字第 1080322036號令廢
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有下列情況者,應報本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 (一)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1.非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七十時或基金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 2.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九十時或基金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 3.因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致基金淨資產價值發生重大波動,得報本會核准於一定期間不受前揭規定限制。
    • (二)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時所自訂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標準者。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金管證期字第一0八0三二二0三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