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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臺證交字第1090200886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9年3月18日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 109年 3月19日起,投資人經授信 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 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不再援用: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9.06.09. 臺證交字第10 90010207號函發布,自109年6月10日停止適用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109年3月19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請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3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0903612264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06.09.臺證交字第1090010207號函發布,自109年6月10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