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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臺證交字第1090200883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9年3月18日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調降為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三十個營業日 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百分之十,但證券商因發行認售權證、營業處所經營 結構型商品與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擔任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或期 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等避險需求之借券賣出得不受 限制 不再援用: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9.06.09. 臺證交字第10 90201983號函發布,自109年6月10日停止適用 |
全文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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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調降為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日平均成交數量之百分之十,但證券商因發行認售權證、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品與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擔任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或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等避險需求之借券賣出得不受限制,自109年3月19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3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090361226號令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06.09.臺證交字第1090201983號函發布,自109年6月10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