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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信顧字第109080002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2月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2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示調查各境外基金機構擬適用境外基金管理辦
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貢獻項目乙案,請以境外基金機構為單位填具
附件1–109年度調查表(同一集團並列,代理不同集團應分別填寫),並
於109年2月20日前將用印之調查表以書面回復至本公會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指示調查各境外基金機構擬適用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貢獻項目乙案,請以境外基金機構為單位填具附件1–109年度調查表(同一集團並列,代理不同集團應分別填寫),並於109年2月20日前將用印之調查表以書面回復至本公會,俾憑彙辨,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管會105年5月31日金管證投第1050018488號函暨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第18題辦理。
  • 二、有關108年度每月平均國內投資人持有金額,請至本公會網站/會員專區/下載區/資料查詢/Qry0517境外基金機構年度每月國人持有金額查詢,公司應核對金額正確性。
  • 三、選擇提撥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之業者,請務必於109年度調查表備註欄處提供電子郵件地址以利證基會傳送電子發票,並於109年3月底前自行與證基會聯繫並完成匯款作業:
    • (一)匯款資訊–台幣帳戶:
      • 1.戶名:資產管理人才玲育與產業發展基金專戶。
      • 2.銀行:元大銀行景美分行。
      • 3.帳號:20152000889998。
    • (二)考量境外基金機構可能有從國外直接匯款之需求,提供證基會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帳戶元大銀行–國外匯入匯款指示說明如附件2。
    • (三)證基會聯絡窗口:行政管理處吳小姐(02–2357–4315)及陳小姐(02–2357–4312)。

正本: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

副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附件1-109年度擬適用之貢獻項目調查表 附件2-匯入匯款指示說明20200120版.odt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07年7月13日 (歷史版次)
  1. 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該境外基金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一、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二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所稱總資產淨值之計算不包括退休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
    2. 二、最近二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者。
    3. 三、成立滿二年以上者。
    4. 四、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集團企業對增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有符合本會規定之具體貢獻,且經本會認可者。但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我國承認且公告者,得不受限制。
  2. 前項第四款所稱集團企業係指該基金管理機構所屬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控股公司,或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屬同一控股公司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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