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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檢制字第1090600003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1月22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新之「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更新後之「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 一、為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本會於108年5月2日以金管檢制字第1080600124號函,將近年來涉及公平待客原則之本會監理關注事項,依本會104年12月31日發布「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之九項公平待客原則分類彙整應注意加強事項及釋例,請各業別金融公會轉請會員機構辦理公平待客之自評作業時,應檢視有無類似情形,並確實檢討作業流程或建立控管機制在案。
  • 二、為增進金融服務業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認知,以落實相關法規遵循,本會將近期檢查發現違反消費者保護缺失態樣及相關裁罰案例,與前揭108年5月2日函所檢附之應注意加強事項及釋例彙整,更新為旨揭「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如附件)。請各金融機構納入內部教育訓練加強宣導,另辦理公平待客自評範圍不應以所列釋例為限,仍應全面檢視,自律導正,以有效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君)(併請轉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營電子票證機構、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君)、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君)、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君)、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源君)、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君)、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君)、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雍君)、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君)、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

附件-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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