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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基國字第109000116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1月3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第50、52-1、52-2、52-3、52-4、52-5、52-6、52-7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第52、54-1、54-2、54-3、54-4、54-5、54-6、54-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
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
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暨新增相關服務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訂「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暨新增相關服務,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為強化基金交易平台服務功能,本公司新增銷售機構得受理客戶設定每月任一日為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日之服務,爰修訂「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以下稱境內作業要點)及「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以下稱境外配合事項),修正重點臚列如後:
    • (一)配合新增銷售機構得受理客戶設定每月任一日為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日之服務功能,本公司通知扣款行辦理批次扣款作業時程為下午五時三十分,為統一作業時間點,爰將原作業時間「中午十二時」一併調整為「下午五時三十分」,修訂境內作業要點第50條及境外配合事項第52條條文。
    • (二)為利銷售機構辦理前述功能之資料傳檔方式、查詢、更正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之處理程序及扣款行完成扣款作業後通知本公司之程序和銷售機構查詢確認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之相關作業,爰新增境內作業要點第52條之1至第52條之7、以及境外配合事項第54條之1至第54條7條條文。
  • 二、因應前揭修正條文之實施,檢附修訂之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基金時與客戶間契約增訂及申購前應告知客戶之事項,敬請參酌修訂貴公司受理客戶設定每月任一日為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日之契約及客戶申購須知等書件。
  • 三、有關現行境內作業要點及境外配合事項規範每月2、6、8、12、16、18、22、26及28日等日期之定期定額申購及維護作業,將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服務。
  • 四、配合實務作業需求,新增下列服務:
    • (一)境內基金轉換得分別辦理轉出轉入交易確認之功能,自即日起實施。
    • (二)銷售機構於銷售國內配息基金時,本公司將規劃提供代為扣除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服務,嗣後提供投資人名冊予銷售機構向健保局辦理申報事宜,本項作業預計於本年7月1日上線。
  • 五、前揭「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修訂後內容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件1及附件2)、「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修訂後內容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件3及附件4),及「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與客戶間契約增訂之事項」、「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於客戶申購前應告知之事項」(修正版詳附件5),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基金暨國際部(02)2719–5805,分機159、177、407、491。

正本:境內基金機構及境內外銷售機構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109.01.30修訂版)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109.01.30修訂版) 附件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5-建議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基金時,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於客戶申購前應告知之事項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民國109年1月30日 (歷史版次)
  1. 本公司於指定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就客戶完成扣款授權資料及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編製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批次扣款作業。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設定每月任一日為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日者,依第五十二條之二至第五十二條之七規定辦理。
  1. 銷售機構於定期定額扣款日之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依本公司傳檔媒體格式,將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以傳檔方式通知本公司。
  2. 扣款日前一營業日遇台北市停止上班時,銷售機構得延至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將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1.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傳檔作業後,操作「境內基金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申購明細表」,核對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1. 銷售機構於核對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不符時,應於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經主管覆核後以傳檔方式取消該筆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重新上傳正確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1. 本公司於指定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就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扣款明細資料,編製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批次扣款作業。
  1. 扣款行依本公司通知之資料辦理扣款後,於指定扣款日上午十時前,將扣款結果通知本公司。
  1.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扣款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申購扣款資料明細表」,確認客戶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9年1月30日 (歷史版次)
  1. 本公司於指定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就客戶完成扣款授權資料及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編製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批次扣款作業。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設定每月任一日為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日者,依第五十四條之二至第五十四條之七規定辦理。
  1. 銷售機構於定期定額扣款日之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依本公司傳檔媒體格式,將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以傳檔方式通知本公司。
  2. 扣款日前一營業日遇台北市停止上班時,銷售機構得延至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將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1.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傳檔作業後,操作「境外基金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申購明細表」,核對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1. 銷售機構於核對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不符時,應於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經主管覆核後以傳檔方式取消該筆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重新上傳正確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1. 本公司於指定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就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扣款明細資料,編製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批次扣款作業。
  1. 扣款行依本公司通知之資料辦理扣款後,於指定扣款日上午十時前,將扣款結果通知本公司。
  1.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扣款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申購扣款資料明細表」,確認客戶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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