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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新字第1090050468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1月2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1、22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第1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EN 第6、7、8、9、1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
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暨證券商經營自行買
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相關內
部稽核實施細則、「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規範及
「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法規附件,暨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相關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規範及「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等如附件一至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138677號函。

公告事項:

  •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業已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授權本中心訂定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如附件一至附件五,將募資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發行及交易納入規範,俾利遵循。
  • 二、按旨揭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由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爰訂定「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詳附件六),併同公告,俾利會計師執行查核時遵循。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附件一-STO管理辦法總說明、對照表及附件.rar 附件二-STO公說書準則總說明、對照表及附件.rar 附件三-證券商內部控制標準規範.rar 附件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odt 附件五-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規範.odt 附件六-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pdf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109年1月20日 (歷史版次)
  1. 本辦法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第二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由會計師依本中心所公告之「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
  2. 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至少包含評估人員資格、評估範圍、評估時所發現之缺失項目、缺失嚴重程度、缺失類別、風險說明、具體改善建議及相關演練結果,且應由證券商稽核單位進行缺失改善事項之追蹤覆查。該報告應併同缺失改善等相關文件至少保存二年。
  3. 證券商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一項作業時,其契約應明定主管機關或本中心於必要時,得洽請會計師說明或調閱評估報告之工作底稿,會計師須配合辦理。
  4. 為確保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維持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本中心於必要時,得要求證券商提高資訊系統標準及加強安全控管作業。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109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1.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民國109年1月20日 (歷史版次)
  1. 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部分:
    1. 一、應設置交易平台,至少包含專供發行人揭露財務、業務相關資訊之資訊揭露專區,及具有發行、交易、給付結算及保管等功能之資訊平台,同時應建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
    2. 二、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之辦公處所,應與其他部門或業務作明顯之區隔。
    3. 三、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應檢附平面圖、照片及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函報本中心,經審查符合上開標準後,始得開始使用營業,於縮減或擴增營業處所時亦同。
  1. 證券商遷移營業處所應檢具下列書件,送本中心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證券商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免再向本中心申報):
    1. 一、員工安置計畫。
    2. 二、公司與企業工會協商會議紀錄或勞資會議紀錄(無企業工會者適用)。
    3. 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1. 證券商不得在營業處所外之相關場地及設備裝設任何競價資訊設備。
  1. 證券商閒置資產出租及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應依本中心證券商閒置資產出租及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注意事項辦理。
  1. 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違規使用或危險建築物,勒令其停止使用,或限期命令其改善而逾期不予改善或採取其他必要措置者,本中心得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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