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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8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1月1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第14-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發布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2項規定之令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
  • 二、證券自營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者,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李○賢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

相關法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109年1月15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2.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於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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